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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4311000015/2025-06406 | 分類: | |
| 發文機關: |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
| 名稱: | |||
| 文號 : | |||
永環罰(零)字〔2025〕6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永州市零陵區天合頁巖磚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102MA4PMEBD17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菱角塘鎮永連村6組
法定代表人:白德春
根據永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2025年7月15日重點問題線索核查交辦單和2025年8月6日交辦函,指出永州市零陵區天合頁巖磚廠存在在線監控設備不正常運行的問題。2025年8月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磚廠進行現場核查,發現存在以下違法行為:磚廠廢氣在線監測設備備案表內徑登記為2m,在線監控設備工控機設置的煙道截面積為3.14m2,而經實際測量,煙道、采樣口處位置內徑為4.45m,實際煙道截面積為15.54m2,導致數采儀設置的煙道截面積少于實際測量的煙道截面積79.8%。根據《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76-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1286-2023)的要求:存在自動監測的采樣、分析、傳輸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導致數據嚴重失真(污染物濃度誤差平均值超過±30%),主要包括下列情形:自動監測設備工控機或數采儀中設置的煙道截面積小于實際值30%以上,可認定為你磚廠存在在線監控設備不正常運行的違法行為。2025年8月10日,我局對你磚廠在線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立案調查。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你磚廠于2025年8月7日提供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證明你磚廠具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能力和接受調查身份的合法性。
2.2025年8月6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測量煙道內徑和檢查照片,證明你磚廠數采儀設置的煙道截面積少于實際測量的煙道截面積。
3.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向你磚廠送達了《永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永環責改(零)字〔2025〕16號)和《永州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執》,證明我局已經責令你磚廠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
4.2025年9月1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整改情況,并現場制作了檢查(勘察)筆錄和現場照片證據,證明你磚廠已將原廢氣在線監測設備備案表的煙道內徑為2米更正為4米,和將原在線監控設備工控機上設置的煙道截面積3.14m2更正為15.542的標注,已整改到位。
5.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復印件,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磚廠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之規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5日作出《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永環罰(零)告(聽告)字〔2025〕13號),于2025年9月26日將該文書送達于你磚廠,告知你磚廠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你磚廠在法定期限內,既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申請,視為放棄此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之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規定,經我局案審會集體討論研究決定對你磚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元)。
限你磚廠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見附件)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磚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零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件1:《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
附件2:裁量表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0月28日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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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文書名稱 及文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 永環罰(零)字〔202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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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達人名稱 或姓名 |
永州市零陵區天合頁巖磚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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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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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方式 |
□直接送達 □留置送達 □電子送達 □委托送達 □郵寄送達 □公告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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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簽字(或蓋章)及收件日期 |
(與受送達人的關系: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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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人 (兩人簽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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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機關蓋章 |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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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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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用裁量表
表13 通用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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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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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起點 |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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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違法行為的區域影響 |
縣級行政區域內(不跨鄉鎮街或在園區范圍內)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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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行政區域內(跨鄉鎮街或超出園區范圍)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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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縣級行政區域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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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市級行政區域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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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級行政區域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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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 |
不足3個月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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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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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以上不足12個月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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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個月以上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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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違法行為發生地點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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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外) 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 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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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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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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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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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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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次以上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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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 (一年內) |
無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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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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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裁量起點的確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點Y=(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0%;
(2)如語義重復:涉及指“關聯到或牽涉到”;及指“至或到達”。按照所收費用/貨值金額/違法所得的倍數確定罰款的規定,裁量起點Y=(處罰最低倍數/處罰最高倍數)×100%;
(3)如未規定法定最低罰款金額的,裁量起點Y=(《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對應最高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0%。
2、本表的裁量計算方法如下:
(1)罰款金額=[Y+(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1-Y)]×法定最高罰款數額;
(2)如語義重復:涉及指“關聯到或牽涉到”;及指“至或到達”。按照所收費用/貨值金額/違法所得的倍數確定罰款的規定,裁量的計算方法:罰款金額=所收費用/貨值金額/違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1-Y)]×處罰的最高倍數。
3、除專用裁量表所列出的情形外,其他違法情形均依據此表。
4、違法行為發生地點出現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規則進行裁量:
(1)自然保護地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進行裁量;
(2)飲用水水源準水源保護區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進行裁量;飲用水水源準水源保護區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進行裁量;
(3)違法行為發生地點如同時滿足不同分類要求的,選擇裁量百分值較重的類別進行裁量。
5、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6、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的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7、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是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發生的投訴且經核實的情況。
8、法律法規等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裁量起點Y=(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0%;
=(20000/200000)×100%=10%
罰款金額=[Y+(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1-Y)]×法定最高罰款數額
=10%×200000=20000(元)
湘公網安備 431103020001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