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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4311000015/2025-06404 | 分類: | |
| 發文機關: |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
| 名稱: | |||
| 文號 : | |||
永環罰(冷)字〔2025〕4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單位名稱:永州市冷水灘區鴻興鑫盛種植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3431103MA4T4HPH74
法定代表人:張芝生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伊塘鎮山門口村
一、環境違法的事實和證據
2025年6月16日,接到群眾投訴舉報“我轄區內永州市冷水灘區鑫盛養殖場違法排污”。經核實,該養殖場全稱是永州市冷水灘區鴻興鑫盛種植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位于永州市冷水灘區伊塘鎮山門口村,該養殖項目年出欄4000頭豬,占地面積15畝,豬舍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生活區倉庫占地300平方米。2020年5月開始建設,2021年7月開始進行生豬養殖。2021年5月18日辦理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環保措施及排放去向:養殖廢水經沼氣池發酵-三級沉淀后抽出作為有機肥料用于160畝果園的灌溉。6月1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合作社開展現場檢查,發現存在以下違法行為:1、你合作社東面1號沉淀池(氧化塘)的黑膜有明顯的破損,部分位置有坍塌現象。2、黑膜沉淀池(氧化塘)有一根私設的排放管道,養殖廢水經私設的排放管道排入私自挖掘的泥溝,該泥溝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憑:
1.你合作社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證明你合作社具備承擔行政法律的能力和接受調查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證明你合作社涉嫌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事實。
3.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復印件,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
你合作社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8月5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永環罰(冷)告(聽告)字〔2025〕2號)告知你合作社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2025年9月24日你合作社提交了陳述申辯書,并提出以下幾點申辯意見:1、關于“私設暗管排放污水”的事實認定有誤及“排放時長”的認定不符合實際的申辯。你合作社主張于2024年10月安裝了相關管道在沉淀池(氧化池),是為了預防雨水過大溢水污染周邊土壤。但自安裝后從未通過該管道實際排放過污水,該管道并非用于排放污水的“暗管”。后因氧化塘內雨水與污水混合后水位過高,超出氧化塘承載能力,才導致少量混合水從120水管溢出,并非申辯人主動通過所謂“暗管”排放污水。上述混合水溢出情況僅持續了2天,并非被申辯人認定的“持續排放”。2、關于被申辯人擬作出的罰款肆拾伍萬元整(¥:450000.00)行政處罰過重,缺乏合理性的申辯。
經核實,我局認定你合作社申辯理由不成立:根據你合作社提供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你合作社的生產廢水采取的環保措施及排放去向為經過沼氣池發酵、三級沉淀后,抽出做有機肥料。2025年6月16日現場檢查記錄、6月19日和6月20日的調查詢問筆錄中你合作社對外事務負責人楊衛當承認,你合作社的養殖廢水經排放管道排入外環境,持續時間約一個半月。你合作社的實際情況與登記表中生產廢水采取的環保措施及排放去向不符,并且你合作社2025年8月13日委托湖南三方環境法律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生態環境損害專家評估意見書》也認定了你合作社養殖廢水經排放管道排入外環境情況確實存在,持續時間約一個半月。我局“私設暗管排放污水”的事實認定無誤,“排放時長” 的認定符合實際,擬處罰金額適用法律、計算過程均正確。綜上,我局對你合作社申辯內容不予采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表5-1 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標準”裁量規定,鑒于你合作社已拆除私設排放管道并對污水處理設施進行了整改,并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對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時應當予以說明理由并經集體審議后,在裁量表裁定的罰款金額的基礎上,減少一定罰款金額,但一般不超過法定最高罰款數額的20%,且從輕處罰后的罰款金額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罰款數額”和《關于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輕罰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的通知》第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六)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的規定,我局經集體討論研究決定對你公司從輕處罰,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拾伍萬元整(¥:250000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
限你公司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見附件)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零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件1:《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
附件2:裁量表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0月27日
表5-1 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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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
裁量起點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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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違法行為表現形式 |
部分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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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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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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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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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排放污染物種類 |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
0% |
|
有毒有害污染物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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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違法行為持續 時間 |
不足1天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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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以上不足5天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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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以上不足15天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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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以上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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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設項目地點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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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外) 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 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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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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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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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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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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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以上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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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 (一年內) |
無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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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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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的“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情形。
2、建設項目地點出現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規則進行裁量:
(1)自然保護地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進行裁量;
(2)飲用水水源準水源保護區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進行裁量;飲用水水源準水源保護區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進行裁量;
(3)如同時滿足不同分類要求的,選擇裁量百分值較重的類別進行裁量。
3、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是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發生的投訴且經核實的情況。
6、法律法規等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計算過程:裁量起點Y=(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0%=10%
《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中告知你合作社擬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100萬=(裁量起點10%+偷排20%+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5天以上15%)×100萬=45萬
經集體討論研究減免后罰款金額=擬罰款金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20%=45萬-100萬*20%=25萬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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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文書名稱 及文號 |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永環罰(冷)字〔202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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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達人名稱 或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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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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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方式 |
□直接送達 □留置送達 □電子送達 □委托送達 □郵寄送達 □公告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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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簽字(或蓋章)及收件日期 |
(與受送達人的關系: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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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人 (兩人簽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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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機關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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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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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公網安備 431103020001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