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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4311000015/2025-06423 | 分類: | |
| 發文機關: |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
| 名稱: | |||
| 文號 : | |||
永環罰(零)字〔2025〕8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永州市泓城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100MA4T4XFF0G
法定代表人:鄒沐航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珠山鎮上田村六、七組
根據2025年6月25日湖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移交機動車檢驗機構等移動源污染監管問題線索的函》(湘環辦函〔2025〕36號)和永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的交辦函,你公司車輛檢測報告發動機控制單元CALID出現同一號碼(網紅碼)。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調查后,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公司分別于2024年10月28日對湘MUK373、10月31日對湘MCU689、11月12日對湘MBC306,2025年3月20日對湘MZR307和桂CJT897、3月21日對湘MWM886、3月24日對桂CBL520車輛開展檢測,在檢測過程中發現OBD檢驗項目不合格,你公司利用0BD作弊器蔽屏CALID碼使以上7臺車輛通過0BD檢測,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單。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鄒沐航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復印件,唐江峰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證明你公司具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能力和接受調查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污染源現場檢查記錄,對法定代表人鄒沐航及環保負責人兼環保檢驗員唐江峰調查詢問筆錄、“網紅碼”檢測報告、現場照片等證據證明你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違法事實。
3.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向你公司送達了《永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永環責改(零)字〔2025〕9號),證明我局已經責令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
4.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使用OBD作弊器使7臺車輛通過檢測,每車額外收費100元;檢測環檢費用每臺車輛50元;證明你公司違法所得情況。
5.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委托專家評估協議書、生態環境損害專家評估意見書等資料證明你公司已開展生態損害賠償。
6.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復印件,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之規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對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永環罰(零)告(聽告)字〔2025〕6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和聽證權,你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向我局申請聽證。2025年9月24日,我局將《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給你公司,你公司于2025年9月28日向我局提出延期聽證申請,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向你公司送達了《延期聽證通知書》,告知你公司延期至2025年10月15日15:00舉行。2025年10月1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撤銷聽證申請書》表示放棄聽證權利,當日提交《陳述和申辯意見書》,10月18日提交《認錯認罰承諾書》,你公司承認在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因使用OBD作弊器屏蔽故障碼,使7臺車輛通過OBD檢測,出具合格檢測報告。經核實,我局對你公司的陳述申辯意見予以采納。
根據你公司陳述申辯的內容,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根據最新查實的證據,我局此前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永環罰(零)告(聽告)字〔2025〕6號)與客觀事實不相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撤銷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永環罰(零)告(聽告)字〔2025〕6號),對你公司重新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永環罰(零)告(聽告)字〔2025〕17號)。
2025年10月14日,永州市生態環境局零陵分局組織召開了生態損害賠償磋商會,你公司作為本次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義務人共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35400元(大寫:叁萬伍仟肆佰元整),并已履行全部賠償義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的規定,鑒于你公司系初次違法,出具了認錯認罰承諾書,已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對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時應當予以說明理由并經集體審議后,在裁量表裁定的罰款金額的基礎上,減少一定罰款金額,但一般不超過法定最高罰款數額的20%,且從輕處罰后的罰款金額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罰款數額”和《關于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輕罰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的通知》第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六)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之規定,你公司的行為符合從輕處罰的情節,同時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表12-1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結果或出具虛假報告的裁量標準”裁量規定,我局經集體討論研究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貳拾壹萬元整(¥:210000.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1050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見附件)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零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件:1.行政處罰裁量計算方法
2.《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1月18日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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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文書名稱及文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 永環罰(零)字〔202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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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達人名稱 或姓名 |
永州市泓城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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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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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方式 |
□直接送達 □留置送達 □電子送達 □委托送達 □郵寄送達 □公告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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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簽字(或蓋章)及收件日期 |
(與受送達人的關系: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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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人 (兩人簽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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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機關蓋章 |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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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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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第三方機構及違法責任人員的違法行為
表12-1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結果或出具虛假報告的裁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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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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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起點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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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涉及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數量 |
不足3臺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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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以上不足10臺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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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臺以上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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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 |
不足1個月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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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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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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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以上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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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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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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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次以上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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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的情形。
2、情節嚴重是指涉及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數量為10臺以上的情形。
3、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4、法律法規等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法定最高罰款數額或倍數
罰款金額=(20%+15+15%)*500000=25(萬元)
從輕后罰款金額=25-(50*8%)=21萬元
沒收違法所得=50*7+100*7=1050元
湘公網安備 431103020001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