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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4311000015/2025-06405 | 分類: | |
| 發文機關: |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
| 名稱: | |||
| 文號 : | |||
永環罰(冷)字〔2025〕5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單位名稱:永州瀟湘農運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102MAD1LYRM0N
法定代表人:谷文杰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七里店街道萍洲工業園
接省生態環境廳蹲點指導幫扶組交辦“冷水灘區齊義龍養殖場養殖廢水交由無資質的第三方公司非法處置”的問題,2025年8月10日至12日,我局組織執法人員對該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發現無資質非法處置養殖廢水的第三方公司是你公司,你公司2024年開始運營,2025年6月21日在網上申報了永州瀟湘農運科技有限公司生豬養殖的糞便處理項目的環境影響登記表(202543110200000205),2025年6月18日取得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91431102MAD1LYRM0N001Y),你公司有兩輛污糞轉運罐車,主要收集、轉運生豬養殖糞便處理。你公司在冷水灘區、東安縣與9家養殖場簽訂了污糞處置協議,共計生豬存欄約9900頭,你公司與6家種植企業(共有養殖污糞消納地約7000畝果農或蔬菜種植地)和1家污水處理廠簽訂了消納協議,消納地主要分布在冷水灘區伊塘鎮、上嶺橋鎮、東安縣鹿馬橋鎮、井頭圩鎮;污水處理廠為湖南省舜環環保技術有限公司。經查,2024年6月至2025年8月期間,你公司轉運166車養殖廢水在永州市智能農業服務有限公司紅薯種植基地排放,排放方式是用80mm軟管接到罐車上直接排到永州智能農業服務公司沒有種植作物的空地上,每臺車12方廢水大概排2到3個位置,排放15天后進行種植前的土地翻耕;2024年5月至8月轉運47車養殖廢水在伊塘鎮孟公山徐先羊稻田種植基地計劃旱地改水稻田的荒地上,排放方式用80mm軟管接到罐車上直接排到荒地,每臺車12方廢水排一個地方;2025年5月至6月轉運35車養殖廢水在冷水灘區馬坪鴕鳥養殖場草皮種植基地需要重新種植草皮的草地上排放,排放方式用80mm軟管接到罐車上直接排,每臺車12方廢水排一個地方;2025年3月轉運3車養殖廢水在東安縣井頭圩鎮簸箕山的一吳姓老板茶樹山中未做防滲措施的土坑塘里排放,2024年5月轉運5車養殖廢水在該吳姓老板的兩個魚塘里排放。
你公司對所有轉運排放的養殖廢水均未開展排放前監測,不能確定能達到《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596-2001)規定的排放標準限值,轉運的養殖場的養殖廢水中部分養殖廢水未按《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GB/T 36195-2018)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理,如2025年6月從齊義龍養殖場轉運的6車養殖廢水、永州今翔畜牧有限公司20車養殖廢水未經有效的廢水處理及充分發酵消毒處理排放到永州市智能農業服務有限公司紅薯種植基地。你公司轉運的養殖場的養殖廢水未按《畜禽糞便還田技術規范》(GB/T 25246-2010)中“4.2 安全使用 4.2.1 使用原則 4.2.2施用方法 4.2.2.1 基肥(基施),如下:撒施、條施(溝施)、穴施、環狀施肥(輪狀施肥) 4.2.3 還田限量 ”“5 采樣和分析方法 5.2 監測頻率 使用前監測一次。存放期3個月-6個月監測一次”的要求開展畜禽糞便還田。根據永州市生態環境局、永州市農業農村局《關于永州瀟湘農運科技有限公司轉運養殖廢水排放行為的認定意見》,你公司轉運到永州市智能農業服務有限公司紅薯種植基地排放的166車養殖廢水、伊塘鎮孟公山徐先羊稻田種植基地荒地排放的47車養殖廢水、冷水灘區馬坪鴕鳥養殖場草皮種植基地排放的35車養殖廢水、在東安縣井頭圩鎮簸箕山吳姓老板茶樹山中未做防滲措施的土坑塘里和魚塘里分別排放的3車和5車養殖廢水行為屬于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你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證明你公司具備承擔行政法律的能力和接受調查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制作的污染源現場監察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以及收集的消納協議、處置記錄表、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你公司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事實。
3.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復印件,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2025年9月28日,我局對你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永環罰(冷)告(聽告)字〔2025〕5號),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文杰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我局執法人員將《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永環罰(冷)告(聽告)字〔2025〕5號)拍照通過微信發送給谷文杰,谷文杰在微信上回復收到。2025年10月9日,我局將紙質版《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永環罰(冷)告(聽告)字〔2025〕5號)送達到法定代表人谷文杰住所所在地零陵區徐家井街道芝山路,并由谷文杰本人簽收。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既未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提出聽證。因此,視為你公司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1年版)(五)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為“表5-1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標準”,我局經集體討論研究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肆拾伍萬元整(¥:45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見附件)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零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件:1.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計算方法
2.《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0月27日
表5-1 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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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
裁量起點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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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違法行為表現形式 |
部分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 |
0% |
|
整體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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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排 |
20%√ |
||
|
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
20% |
||
|
2 |
排放污染物種類 |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
0%√ |
|
有毒有害污染物 |
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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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違法行為持續 時間 |
不足1天 |
0% |
|
1天以上不足5天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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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天以上不足15天 |
8% |
||
|
15天以上 |
15%√ |
||
|
4 |
建設項目地點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 |
0%√ |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外) 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 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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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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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
2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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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次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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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次以上 |
16% |
||
|
6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 (一年內) |
無 |
0%√ |
|
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
注: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的“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情形。
2、建設項目地點出現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規則進行裁量:
(1)自然保護地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進行裁量;
(2)飲用水水源準水源保護區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進行裁量;飲用水水源準水源保護區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進行裁量;
(3)如同時滿足不同分類要求的,選擇裁量百分值較重的類別進行裁量。
3、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是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發生的投訴且經核實的情況。
6、法律法規等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計算過程:裁量因子取值之和=10%+20%+15%=45%
罰款金額=100萬*45%=45萬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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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文書名稱 及文號 |
永環罰(冷)字〔202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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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達人名稱 或姓名 |
永州瀟湘農運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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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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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方式 |
□直接送達 □留置送達 □電子送達 □委托送達 □郵寄送達 □公告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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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簽字(或蓋章)及收件日期 |
(與受送達人的關系: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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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人 (兩人簽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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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機關蓋章 |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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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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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公網安備 431103020001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