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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4311000015/2025-06250 | 分類: | |
| 發文機關: |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
| 名稱: | |||
| 文號 : | |||
永環罰(冷)字〔2025〕2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單位名稱:湖南順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100MA4RD43E46
法定代表人:屈榮輝
地址:永州市冷水灘區仁灣街道高新村S340與棉花塘路交匯處
接群眾反映“冷水灘區順嘉新材料有限公司每天夜間23時至第二天早上6時生產噪聲擾民”問題,2024年12月24日我局工作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調查核實,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2024年12月24日夜間23時至25日凌晨2時,永州市生態環境局冷水灘分局委托湖南科晟清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技術人員對你公司夜間生產產生的噪音進行現場監測,2024年12月30日檢測報告(編號:KSQY2412067)結果顯示:生產設備空轉夜間噪聲56.3dB(A)、生產設備半負荷運轉夜間噪聲57.3dB(A)、設備滿負荷運轉夜間噪聲57.1dB(A),分別超過《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表1功能區類別中2類標準(限值:50dB(A))的0.126倍、0.146倍和0.142倍。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你公司于2025年1月3日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證明你公司具備承擔行政法律的能力和接受調查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于2025年1月3日制作的污染源現場監察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檢測報告(編號:KSQY2412067)(2024年12月30日)、現場照片等證據,證明你公司廠界噪聲超標的違法事實;
3.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復印件,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對你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永環罰(冷)告(聽告)字〔2025〕3號)告知你公司的聽證和陳述申辯權利。你公司于3月27日向我局提交《關于申請不予罰款的申辯函》,并提出如下意見: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然而,貴局在我公司未獲得足夠整改期的情況下直接對我公司夜間生產噪音污染問題作出了罰款的行政處罰;我公司在整改期內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進行整改,并于2025年1月6日后停止夜間生產,已把噪聲源頭控制,解決了噪聲擾民的問題,故貴局不應再對我司進行罰款;2.我公司屬于工業區,從功能定位來看應適用《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三類標準,貴局認定我司屬于二類標準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我公司認為符合貴局的要求,未繼續實施違法行為,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貴局不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
我局認為,你公司廠界噪音超標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針對你公司提交的申辯不予采納,理由是:1.我局未下達最終行政處罰決定前企業仍是整改期限內,并截止2025年4月24日你公司仍未對生產產生的噪音開展噪音檢測并出具有效的檢測報告;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聲污染問題,導致信訪人多次投訴,未整改到位,不符合免罰條件;2.你公司2021年8月27日在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保護局取得了《關于蒸壓加氣混凝土高精板材及高精砌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永經開環評[2021]8號審批文件中明確規定“(三)噪音污染防治:廠界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2類標準”。綜上,對你公司提交的申辯理由不予采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無排污許可證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的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1年版)“表13通用裁量表”,我局經集體討論研究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萬玖仟元整(¥:29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見附件)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零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件:1.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計算方法
2.《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5月1日
表13 通用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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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 百分值 |
|
裁量起點 |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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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違法行為的區域影響 |
縣級行政區域內(不跨鄉鎮街或在園區范圍內) |
0%√ |
|
縣級行政區域內(跨鄉鎮街或超出園區范圍)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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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縣級行政區域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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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市級行政區域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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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省級行政區域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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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 |
不足3個月 |
0%√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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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個月以上不足12個月 |
11% |
||
|
12個月以上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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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違法行為發生地點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 |
0%√ |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外) 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 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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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
24% |
||
|
4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
2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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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次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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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次以上 |
22% |
||
|
5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 (一年內) |
無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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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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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過程:裁量起點Y=(20000/200000)×100%=10% 罰款金額=[10%+(5%)×(1-10%)]×200000=2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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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裁量起點的確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點Y=(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0%;
(2)如語義重復:涉及指“關聯到或牽涉到”;及指“至或到達”。按照所收費用/貨值金額/違法所得的倍數確定罰款的規定,裁量起點Y=(處罰最低倍數/處罰最高倍數)×100%;
(3)如未規定法定最低罰款金額的,裁量起點Y=(《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對應最高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0%。
2、本表的裁量計算方法如下:
(1)罰款金額=[Y+(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1-Y)]×法定最高罰款數額;
(2)如語義重復:涉及指“關聯到或牽涉到”;及指“至或到達”。按照所收費用/貨值金額/違法所得的倍數確定罰款的規定,裁量的計算方法:罰款金額=所收費用/貨值金額/違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1-Y)]×處罰的最高倍數。
3、除專用裁量表所列出的情形外,其他違法情形均依據此表。
4、違法行為發生地點出現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規則進行裁量:
(1)自然保護地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進行裁量;
(2)飲用水水源準水源保護區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進行裁量;飲用水水源準水源保護區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進行裁量;
(3)違法行為發生地點如同時滿足不同分類要求的,選擇裁量百分值較重的類別進行裁量。
5、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6、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次或者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7、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是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發生的投訴且經核實的情況。
8、法律法規等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湘公網安備 431103020001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