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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4311000015/2025-06402 | 分類: | |
| 發文機關: |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
| 名稱: | |||
| 文號 : | |||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
告知書》送達公告
谷初榮、谷橋林:
你二人利用罐車非法排放養殖廢水案,我局對你二人作出《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永環罰(零)告(聽告)字〔2025〕21號),擬給予谷初榮罰款人民幣壹拾陸萬元整(¥160000.00)的行政處罰;擬給予谷橋林罰款壹拾陸萬元整(¥160000.00)的行政處罰。因其他法定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永環罰(零)告(聽告)字〔2025〕21號),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我局(地址:永州市冷水灘區永州大道與城南大道交叉口向南730米永州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2樓220)領取上述文書,逾期視為送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和《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你二人如對該行政處罰意見有異議,應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陳述或者申辯,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二人有權要求聽證。你二人如果要求聽證,應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向我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視為放棄聽證要求。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永環罰(零)告(聽告)字〔2025〕21號)
2.永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撤銷《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的決定(永環撤〔2025〕5號)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1月14日
附件1:
永環罰(零)告(聽告)字〔2025〕21號
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
當事人:谷初榮、谷橋林
身份證號碼:431102***********X 432901*********7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芝山路26號
2025年6月19日梳子鋪鄉政府來電反映有人在污水處理站進污管道內傾倒豬糞水,導致污水處理站設備受損。2025年7月4日,我局接梳子鋪鄉政府來電反映,有人在位于梳子鋪鄉荷葉塘村三丘田片老集體林場傾倒養殖廢棄物。我局執法人員會同梳子鋪鄉政府工作人員前往現場調查,發現系你們二人于2025年7月4日利用罐車在林場內傾倒未經處理的養殖廢棄物,污染面積約50平方米;并于2025年6月19日利用罐車在梳子鋪污水處理站傾倒未經處理的養殖廢棄物,造成梳子鋪污水處理站污水處理站設備受損。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谷初榮于2025年7月4日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合同復印件;2025年7月7日,谷橋林提供了身份證等資料,證明你們具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能力和接受調查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7月4日對谷初榮制作的現場檢查記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調查詢問筆錄、2025年7月7日對谷橋林制作調查詢問筆錄、7月15日對張群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7月28日對張春江、魏承建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視頻以及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制作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你二人利用罐車傾倒未經處理的養殖廢棄物的違法事實。
3.我局于2025年7月25日向你們送達了《永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永環責改(零)字〔2025〕4號)和《永州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執》,證明我局已經責令你們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
4.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復印件,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們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9月8日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永環罰(零)告(聽告)字〔2025〕5號),因未明確谷初榮、谷橋林的罰款金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撤銷《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永環罰(零)告(聽告)字〔2025〕5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表5-1裁量表的裁量規定,我局擬給予谷初榮罰款人民幣壹拾陸萬元整(¥160000.00)的行政處罰;擬給予谷橋林罰款壹拾陸萬元整(¥160000.00)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和《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你們如對該行政處罰意見有異議,應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陳述或者申辯,視為你們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你們有權要求聽證。你們如果要求聽證,應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向我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視為你們放棄聽證要求。
聯系人:羅炳國、彭飛華
電 話:6222411
地 址:零陵區黃古山中路152號
郵政編碼:425000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1月14日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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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文書名稱 及文號 |
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 永環罰(零)告(聽告)字〔2025〕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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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達人名稱 或姓名 |
谷初榮、谷橋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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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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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方式 |
□直接送達 □留置送達 □電子送達 □委托送達 □郵寄送達 ?公告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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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簽字(或蓋章)及收件日期 |
(與受送達人的關系: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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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人 (兩人簽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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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機關蓋章 |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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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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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表5-1 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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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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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起點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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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違法行為表現形式 |
部分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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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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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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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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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排放污染物種類 |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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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污染物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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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違法行為持續 時間 |
不足1天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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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以上不足5天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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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以上不足15天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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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以上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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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設項目地點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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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外) 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 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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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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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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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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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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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以上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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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 (一年內) |
無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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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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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的“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情形。
2、建設項目地點出現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規則進行裁量:
(1)自然保護地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進行裁量;
(2)飲用水水源準水源保護區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進行裁量;飲用水水源準水源保護區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進行裁量;
(3)如同時滿足不同分類要求的,選擇裁量百分值較重的類別進行裁量。
3、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是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發生的投訴且經核實的情況。
6、法律法規等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法定最高罰款數額
罰款金額=(10%+20%+2%)X1000000=320000
附件2:
永環撤〔2025〕5號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撤銷《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的決定
當事人:谷初榮、谷橋林
身份證號碼:431102XXXX623X 432901XXXX36257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芝山路26號
我局于2025年9月8日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永環罰(零)告(聽告)字〔2025〕5號),因未明確谷初榮、谷橋林的罰款金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撤銷《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永環罰(零)告(聽告)字〔2025〕5號)。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1月14日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
送達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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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文書名稱 及文號 |
永環撤〔2025〕5號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撤銷《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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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達人名稱 或姓名 |
谷初榮、谷橋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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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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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方式 |
□直接送達 □留置送達 □電子送達 □委托送達 □郵寄送達 ?公告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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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簽字(或蓋章)及收件日期 |
(與受送達人的關系: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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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人 (兩人簽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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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機關蓋章 |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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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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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公網安備 43110302000125號